(一)贯彻国家、省、南平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研究制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、规划和实施意见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;贯彻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;指导、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、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定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。
(三)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调处权属纠纷,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。
(四)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措施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负责编制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,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年度计划,根据项目规模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,对全市的规划,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合理利用国土资源,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。
(五)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籍、地政工作。主管全市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,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规划区内土地确权、登记发证、分等定级、价格评估,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等工作。
(六)拟定土地资产管理办法,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租赁、作价入股;代政府收购储备土地,开发整理土地。组织公开招标拍卖土地,不断完善、规范土地市场。定期组织修订全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;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(镇)村用管理办法;负责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主管全市城乡农用地转用、征用工作,承担由市政府、南平市政府、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负责建设用地前期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。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用地管理工作,负责乡镇、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和管理。
(八)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,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。制定本市矿产资源保护、开发和利用规划;负责采矿登记、发证管理工作;负责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。
(九)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开发、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,以及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工作,协调处理矿产资源权属纠纷;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。
(十)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,参与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,监督管理本市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。组织编制本市地质环境保护、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;为本市较大建设项目,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。
(十一)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。组织制订本市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指南,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认定登记、发证工作;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;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;管理地方地质勘查基金。
(十二)参与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。根据授权组织本市矿产资源的登记、统计、评估核算;负责本级矿山闭坑地质报告;负责本市各类地质资料的管理使用。
(十三)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、政策,统一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测绘工作的行政和行业管理。
(十四)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(十五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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